你认为城市道路上最危险的驾驶行为是什么?

你认为城市道路上最危险的驾驶行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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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危险驾驶」?——「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刑法》范畴内的“危险驾驶”行为指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所明确提出的醉酒之后进行机动车的驾驶行为、飙车行为、驾驶校车及客运的车辆超载以及超速的行为、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下文将针对以上四种行为是否能够被纳入到危险驾驶罪进行详细的阐述。

1、追逐竞驶

针对追逐竞驶行为的相关解释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其实也就是我们平时所理解的飙车行为,这在驾驶员的赌博比赛、纯粹追求刺激或发泄情绪的行为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如,一个人或多个人不以故意接触为前提,却以超高速在道路上驾驶汽车,反复交错行车或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平行行驶、非法超车、肆意追赶等危险驾驶行为。

2、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驾驶员客观上处于由于醉酒后而存在安全驾驶隐患的状态,并且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对于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来说,驾驶者的血液酒精浓度会偏高,从而使得车祸的发生率提升。但是,并不是所有饮酒之后的行为都属于醉驾的范畴。在我们国家,依照《车辆驾驶者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当中所明确给出的相关规定:当车辆的驾驶人员体内的酒精浓度超过或是等于 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 的情况属于酒驾;当驾驶者体内的酒精浓度超过 80mg/100ml 的情况下,其驾驶行为属于醉驾,并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才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

3、校车、客运车辆超速超载

《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把进行校车和客运服务的驾驶行为进行了界定,将此类车辆「严重超过荷载人数,或者是超过安全车速的驾驶行为」都纳入到了危险驾驶的行列当中。这主要是指特定车辆运输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超额和严重超速行为。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超载车辆的处罚标准为,当乘客人数超过额定人数并且低于百分之二十时为一个标准,罚款 200-500 元。当超过荷载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的时候为一个标准,罚款 500-2000 元。在这当中,超载百分二十是一个惩罚界限。对于超速车辆的惩罚也拥有同样的处罚界限,当超速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属于超速行为,当车速超过了百分之五十,那就属于严重超速行为。但是,这也仅仅是行政法规中明确的处罚标准,在刑法中对「严重超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应谨慎使用自由裁量权,注意把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界限,也就是说超员 20% 和超速 50% 应该是“至少标准”。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双超行为应该是指特定的车辆即校车、客运车辆,存在至少超过限定额度 20% 以上载人,或者是车辆运行速度至少超过相应路段限速 50% 以上的行为。

4、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所谓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运输,可以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也可以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从事的运输行为,或者是有相关许可却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期间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等。我们国家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当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及相关的界定条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在由生产企业向消费市场转运时主要以陆路交通运输为主,现有的相关规定在运输管理方面,分别规定了驾驶者从业资格标准、运输企业资质申请条件、运输车辆使用安全标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等,但这并不能杜绝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