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Michelin)是否有资格评判中国菜?

米其林(Michelin)是否有资格评判中国菜?

TEDCJK,法律

这个问题我大概可以讲两句,因为我真的就这个问题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过,取得了官方回复。

事情大概是一九年左右,当时手头上有一个境外 NGO 组织在境内注册代表机构的工作,这个 NGO 组织在国内的活动之一,是依据各项标准为提出申请(并缴费)的国内工厂进行评级,再依据评级向其在境外的品牌会员进行推荐(类似米其林评星)。

推进中我们联系了可能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譬如商委、民政局、质监局等),也按照管理法的要求向公安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窗口提交了申报材料,公安在审阅中提出了一个问题:

该评级行为是否属于中国法中的“认证活动”,按照相关法规,境外认证机构不得在境内进行认证活动,该组织行为是否涉及违法违规?

为了回应(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寄送了书面申请,要求明确《认证认可条例》中“认证活动”的具体认定标准,并附了一份情况说明,以米其林星级评价对标,简介了我们遇到的情况。

大概在申请寄出后两周左右,我们接到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回复电话,电话中,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样以米其林评级为例,对我们作出了解答。

按照委员会的说法:

目前关于《认证认可条例》中“认证活动”的直接定义案例较少(裁判文书网上有一个,但涉及的是企业内部评级活动),委员会的认定和执法依据还是《条例》本身的条款规定。

按照《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委员会认为“合格评定活动”是某一评级行为是否属于“认证活动”的关键之一,诸如“推荐标准”、“精选 / 优选”之类的评价,即使面向市场,也一般不宜认定为“认证活动”。

基于此,以一般认为合法的米其林评级对标,我们询问的情况,委员会也暂认为不宜作为“认证活动”处理。

得到回复后,我们把回复转给公安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也获得了办公室的认可。

回到题目本身:

米其林是否有资格评判中国菜?

法律角度,我们之前得到的官方回复是:诸如米其林之类的评级标准,更近似于“推荐标准”而非“合格评定活动”,不属于法规限制境外机构不得进行的“认证行为”,从“法无禁止皆自由”的角度讲,米其林当然有权利,也有资格评级中国菜。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