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行政区域划分和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清代的行政区域划分和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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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清朝的行政区划级别,一般说来叫做“省、府、州、县”,此外在边远地区还设有“厅”。省管辖府,府管辖州、厅、县。其中,州和厅都有直隶和非直隶之分,直隶州、直隶厅直接由省进行管理,非直隶州和非直隶厅叫做“散州、散厅”,则由府进行管理。如果是直隶州,则下面管辖县(也有不辖县的直隶州),和府平级。散州则不辖县,和县平级。

这个说起来很复杂,其实用个图表示就很清楚了:

清朝时的“道”这个东西,严格来说不是完整的行政区划,或者可以称之为“准行政区划”。清朝时的道,分为有辖区的“区划道”和专业性的“专务道”两种,一般被归到行政区划中的,其实就是指区划道。(区划道又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名义上分守道主要是监察钱粮,分巡道主要是监察诉讼,实际上后来两者也没有什么区分了)。区划道由于有固定的辖区,有固定的驻地,所以确实具备一些地方政区的要素,但又不是真正的政区,这是因为它们主要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官员进行监察,而非对人民进行管理。所谓这个“道”更多的是一种监察区,而非行政区。

省的衙门驻地叫做省会,这个我们现在也这么叫。但府、州、县的衙门驻地就不能叫府会了,没这么叫的。一般就叫府城、州城、县城。——我们现在也没有市会、县会的叫法啊。

至于省城当然也是分级管理的啊。就拿题主说的河南省来说,清朝时河南省会是在开封,开封属于开封府,开封府的府城就是今天的开封市区,河南省衙门也在这里。而开封城又属于开封府下面的祥符县。祥符县衙门也在这里。——换言之,开封城里,有河南省各衙门(如巡抚、布政司等等),也有开封府衙门,也有祥符县衙门。

当然,开封算是一个比较小的城,所以一个县就管过来了,一些大城市,往往分成两个县来分管,就象今天市区分区一样。比如江苏省会所在的江宁(南京),就分成上元县和江宁县两个县,两县以秦淮河为界,河北为上元县,河南为江宁县。

当然,如果省、府、县衙门同城,那对县官来说是很不舒服的,天高才能皇帝远,这顶头上司就在身边,肯定就把自己手中的权利力大大削弱了。清朝宋荦在《筠廊二笔》中记载一句民谣,说“前生不善,今生知县;前生作恶,知县附郭;恶贯满盈,附郭省城。”前生不善今生知县啥的且不去说,后两句“前生作恶,知县附郭;恶贯满盈,附郭省城”两句可谓说出了附郭知县的心声。所谓附郭,就是说这个县城就是府城,知县和知府同城。碰到这种情况,只能说是知县前辈子造孽了。然而更惨的是不但是府城,而且是省城,和知府、巡抚全都同城,那这知县上辈子不但作了恶,而且肯定是恶贯满盈才能有这种报应。

至于告状,这个是有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只能向县衙提告,如果是小案件,那县官就可以宣判结案,如果是重大案件,就知县就要上报知府,知府审理后,再上报省按察司(也就是臬司),最后由总督定案。当然,如果是涉及到人命的案件,总督还要再专题报告到中央,由刑部定案。——这说的是省——府——县这个管辖关系下。

如果是直隶州呢,如果下面辖有县,那还是必须先向县衙门提告,然后上报州衙门。如果没有下辖县的直隶州,就直接向州衙门告,然后由知州向管辖自己的道(注意,这里出现道了)上报,道经过复审后,再向省按察司报告。

如果对于县(州)的审判结果不满意,告状人可以向上级衙门进行申诉,比如告状人对县(州)的判决不服,就可以向知府进行申诉,如果对知府的判决仍不服,可以向省各衙门如按察司等进行申诉,如果对省上的判决仍然不服,甚至可以进京去告御状。比如杨乃武和小白菜的案件,最初即是由葛家(死者家属、小白菜婆家)向余杭县报案,由余杭知县进行审理。后来结案后,杨乃武不服,由杨家人向杭州各衙门进行申诉,但均未翻案,最后由杨家人进北京向都察院申诉,最终惊动了慈禧,才得以平反。

这就是清朝的逐级申诉制度。清朝法律坚决不允许越过县直接向上级衙门告状,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叫做“越诉”,是要被打板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