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行对你熟知的领域有哪些误解?

外行对你熟知的领域有哪些误解?

王瑞恩,老王力气大无穷,双手举起纸灯笼

作为一名实习的检察官,我入职以后才发现自己对于这个职业长期存在错误的理解。

我的领导(国外叫“supervisor”)对我说,“要记得,你不是任何人所雇佣的律师,你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而不是受害者的利益,

开始我并不明白,帮受害者讨回公道,为弱者撑腰,这难道不是检察官的职责所在吗?尽管是国家发饷,但这也不妨碍自己为受害者代言啊。再者,国家难道不是站在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一边嘛,具体代表谁,为谁说话,又有什么区别。

但实际做过一些个案子,才意识到“代表国家,而非受害者”并不是一句虚言。

有时受害者会请求我们从轻量刑,最常见的是家庭暴力犯罪,

在美国,家暴案件的量刑一般会附加”禁制令“(no contact order),禁止被告与受害者有任何接触。这里的”接触"不仅包括见面,也包括电话,短信,社交媒体留言,甚至通过他人带话也包括在列。违反禁制令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相当一部分的案件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人会请求我们在量刑时取消禁制令这一条,最主要的原因有二,

一是施暴者同时也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迫于现实无可奈何;

而是被害者认为施暴者只是一时酒后乱性 / 吸毒后乱性,认为其本质上仍是个好人。

我有一次问起领导(这样有点生硬,不知道如何表述,大概是想说“老司机”),既然被告都这样说了,为什么不满足其要求呢?

对曰:“你知道吗,全美国有超过 60%受害者为女性的杀人案中,凶手都是死者的家庭成员,你能冒这个风险吗?”

然而,这也不是说对于受害者的请求检方就不闻不问,

在充分和受害者交流后,我们也可能转而向法院要求在被告完成相关心理辅导和反家庭暴力培训课程后考虑取消禁制令,

但不论如何,我们都会明确告诉提出要求的受害者,”我们不是您所雇佣的律师,因此并没有义务完全听从您的要求。我们所代表的是公众利益,而不是个人的诉求“

同样地,有时受害者要求从重处罚,但检方也没有义务尽然听从受害者的要求,

有时,被告会通过认罪协议获得较轻的刑罚,相当多的时候由入狱服刑变成接受缓刑,

对此经常有受害者表示不满,认为怎能不把这样的人关进监狱呢?

对此,我个人的理解是:

刑法的目的的确有复仇的成分,但另一方面,也有教化和改造的作用,

刑法的追求的确是正义,但正义不是不计代价的,动用公共资源本身就需要成本。如果被告没有通过认罪协议来尽早终结一场刑事诉讼的话,随后跟着的就是有陪审团的审判(jury trial);如果被告被关押在监狱而非接受缓刑的话,相应地就是监狱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人员的招募,而这些,都是黄金万两。

正义无价,这是很好的追求,但现实所迫,火烧眉毛,也只能顾当下,只能胡萝卜加大棒并施,既让犯罪分子付出代价,也为社会节约一点资源,故有了通过认罪协议来换取从轻发落这一笔买卖。

在这幅统计图中,绿色部分表示美国

1980-2010

年间被关押在监狱中的人数,而橙色部分表示在监狱外服缓刑的人数,可以看到橙色部分的显著增长,

的确,经济不好了,监狱都关不起了,刑法也要向现实利益低头。

除了增加缓刑比例,优先关押重刑犯之外(犯人一进一出成本较高,而关押期间相对单位时间成本较低,关押期间犯人在狱内的消费还可以为监狱创收),相当一部分洲还允许私人企业投资经营监狱,真正将监狱做成一个产业。我所在的明尼苏达州在这一方面相对保守,监狱创收能力有限,因此还需要靠缓刑来疏导。

我曾经以为,检察官就是惩恶扬善,为被害者代言,

但至少在美国,检察官这项职业,所代表的还是”公众利益”,

所谓利益,正如上文所说,一是保障公众安全,而非顺从个人要求,二是考虑现实利益,算一算经济账。